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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落地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细则 现房销售优先

责任编辑:编辑来源:综合报道时间:2026-11-06 10:36

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在地方层面再添新样本。11月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从预售资金监管、现房销售规则、金融配套支持、土地供应管理等方面打出"组合拳",推动海南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在预售与现房衔接上,通知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制定现房销售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现房销售收取的定金须存入监管账户,监管期间不得使用。

预售资金监管同步收紧。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外,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纳入主办银行资金账户管理。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从源头保障购房人权益。

金融配套方面,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由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的,该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由银团提供贷款的,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主办银行统筹项目全链条资金,压实金融机构监管责任。

土地供应端,通知要求房企须以自有资金购地。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且比例不低于50%,余款最长可在两年内缴清,分期付款不计利息。同时支持项目按最小单元分批竣工验收备案,在水、电、气及市政配套齐全后方可交付。

为适配多样化住房需求,通知还明确,本通知印发后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建设小于100平方米户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平方米。在坚持现房销售制度、确保全装修交付及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企业可结合市场形势和项目进展,向主管部门申请提前办理销售手续。

分析认为,海南此次落地细则与全国"8·28"新政保持同频,重点在现房销售、资金闭环和土地分期缴款三个维度发力,既降低了房企资金压力,也强化了交付保障,有助于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综合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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