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出台8·28新政细则 首个三四线城市跟进
在北上广深及武汉、宁波等城市陆续落地之后,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的“细则潮”终于传导到三四线城市。10月21日,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十堰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全文共六部分十九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这是全国第9个出台实施细则的城市,也是首个跟进的三四线城市。
与多数城市相比,十堰在新老项目划断上分得更细。以2026年8月28日为界,此前的项目被分为存量、续建、在途、历史遗留四档: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出预售许可的存量项目,预售管理、资金监管、审批验收、个人信贷一律沿用原政策;部分取得工规证但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续建项目,在县(市、区)政府确保按时建成交付、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同样按原政策执行,十堰也是目前唯一明确个人信贷可沿用原政策的城市,意味着这类项目的按揭放款时点可以早于新政要求的“竣工备案后”。
已拿地但未取得工规证的在途项目,被要求“优先选择现房销售”;若继续申请预售,单体建筑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经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2027年底前可按原预售政策申请。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项目,一律优先现房销售,严格落实现房销售备案、定金监管、交房即交证等全链条管控,细则未再单列预售形象进度要求,被机构解读为新地项目大概率将直接执行现房销售。8月28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
现房销售环节,十堰设置了备案与定金两道闸门。房企须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编制现房销售方案并申请备案,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情形;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与购房人签订定金合同,定金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5%,且由购房人直接交存至住房资金监管机构账户,监管期间不得使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监管。若房企违约不能按期交房,购房人有权解除定金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主张违约责任。
融资端同步推行主办银行制度:8月28日及以后签订开发贷合同的项目,单一银行放贷的由该行任主办银行,银团放贷的由牵头行任主办银行,项目开发贷款、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全部纳入主办银行账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土地端则明确出让价款30日内缴纳不低于50%,余款最长可延至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付清且不计利息;土地款缴至50%即可交地并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推行“拿地即开工”。
在公建配套上,十堰给出了已出细则城市中的独一份:8月28日后签订出让合同的商品住宅用地取消配建人才公寓,规划住宅计容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的可不配建幼儿园。中指研究院认为,十堰作为首个出台细则的三四线城市,给出了更大的政策灵活空间,也为能级较低的城市提供了可参照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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